规范执法、打造“服务型警察”,警队不吃亏|今日话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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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一段时间,关于警察规范化执法的问题,有颇多讨论,共识基本形成。但我们不妨考查一下事件另一方——警队自身,规范化执法为什么对他们也有利并且势在必行?
警察规范执法是双赢,警队内部同样受益匪浅
如果一个社会,警察执法总体来看是规范化的,对民众而言,好处自不待言:由于警方的行为,始终处在预期内,警权可受到限制,民众可免于恐惧。
但这只是好处的一面。另一面,对警队自身,规范化执法同样利大于弊。就以这次“警察盘问两女孩”事件为例,最终落得一个当事警察停职、局长道歉的局面,起因仅仅是因为执法过程中很寻常的身份核验问题。
关于警方执法时,要不要出示警官证,可不可以查你身份证,这其实是一个很老旧的话题。可直到今天,仍有很多人,甚至很多专业人士认为,“穿着制式警服不用出示警官证”。比如微博上一个检察官认为,着装即代表赋权,如果纠缠于此,警察自然会认为你在挑衅。
这一问题,没有争议。具体的法律条款这里就不列了,明确告诉大家几个结论:1、公民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义务;2、警方查验公民身份证,需要有特殊的情境。在街上逛街的两个女孩,不属于这些情况中的任何一种;3、警方除了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,或处置重大、紧急警情这种情况,都应主动出示证件。
有人说,不要装,穿着制服的警察出示了证件,你就能看出来是真的还是假的?这里面存在的误区,正是规范化执法的意义:警方主动出示证件,体现的是程序价值,而非实体价值,是表现一种双方均存在制衡对方的权力。
为什么公安部三番五次地强调一定要规范化执法?因为公安部也想保护自己的警察。规范化执法对警队最大的好处是,只要你按照规范来,就可以免责。在某些事件中,本身不存在任何利益问题,规范化执法,只有好处没有坏处。另外,长期不规范执法,会使得一些警察动作变形严重,其行为甚至超过“不规范”之范畴,有涉嫌违法犯罪之风险。
可以发现,最近这几年,每当警民对立事件发生后,警队内部怨言载道,直言警察不好做。这些不满,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。第一,抱怨警员不足,工作压力太大;第二,感慨中国警察没有执法权威。
上述第二点,很难得到警队之外群体的认同,甚至可以说背后有极大的认知撕裂。警察如果缺少执法权威,首先是因为执法公信力的丧失。像不佩戴执法记录仪、随意搜查盘问、暴力逼供、超期羁押等不规范执法行为,都在一次次重创公信力。而规范化执法,是执法公信力重建之根本。
美国警察执法过程中有严格的执法规范,并不像大家想象中那么“勇猛”
国内警察常常羡慕美国警察的威权,尤其是“敢于开枪”。且不说这根本不是事实,即便是事实,也建立在美国民间有几亿把枪支,两国警察执法时面对的威胁不可同日而语的基础上。况且,美国警察执法过程中有非常细致的执法规范和标准规程。举一个例子,美国警察拦截检查车辆时,应将拦截地点和被拦截车辆的车型、颜色和牌照号码告知指挥中心(登记备案制度),如果拦截发生在夜晚,警察必须使用交通警示灯和探照灯,并且探照灯应当对准嫌疑车辆的后视镜。
社会在变,警察的管理职能也应跟着变
社会在变,警察自己的业务范围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。19世纪,美国大城市迅速发展,由此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,移民使得城市人口空前膨胀,工业化又加大了贫富差距,因此才诞生了美国的现代警察制度。在彼时,警察的职能,最主要的就是维护治安,增加公众安全感。
但是,在1976年至1978年间,美国警察服务研究课题组(Police Service Study)在纽约州60个社区进行了调研,想看看平日里警察都在干什么。研究显示,警察的大部分时间是向公众提供服务。在维护治安是警察的首要工作时,执法手段侧重于“有效”;在服务民众变成警察的首要工作后,执法手段自然应该转变成“亲民”。
中国的情况非常类似。社会治安状况普遍不好时,在1983年至1987年间开展的严重践踏法治的“严打”,在当时都可被接受,这可就不是“执法不规范”的问题了,公安、检察、法院三家公然合体,“可抓可不抓的,坚决抓;可判可不判的,坚决判;可杀可不杀的,坚决杀。”
1980年,公安部在杭州开了一个会,定调刑侦与基层工作分开,破案工作归刑侦部门,基础工作归派出所。这就意味着,作为国家暴力的末梢,基层派出所主要是作为国家权力与社区对接的组织,其主要工作内容就是服务社区居民。但由于“严打”来临,这一方针发生根本逆转,基层派出所也完全参与到“打击犯罪”中。
“严打”这种所谓“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”,让基层派出所也广泛参与到“打击犯罪”中去,模糊了定位
这一政策的贻害,正在逐渐显露出来。派出所多和社区居民接触,而社区居民绝大多数都不是违法犯罪嫌疑人,但警察的执法态度,已经很难再扭转。虽然在04年,公安部再一次提出,中国治安政策要从“国家中心”向“社区中心”转变,“民警应通过各种途径多参与社区事务”。但结果是,对于服务居民的日常性工作(如自行车、手机被偷),警队的兴趣并不大;在日常执法活动中,也更愿意彰显自己是“暴力机器”这一面。
如果警队没有及时转型,日后将承受更多痛苦
不知大家发现没有,在2007年以前,国内几乎所有的物业公司,都叫做“物业管理公司”。基于“管理”之名,出现什么幺蛾子都在意料之中。07年出台的《物权法》注意到了这一情况,强调管理的职能,只能属于业主大会。在这之后,所有的“物业管理公司”都改名成“物业服务企业”。
由“管理”变成“服务”,这才叫找准了自己的定位。一个由业主花钱雇佣,来服务整个小区居民的企业,怎么好意思打着“管理”之名?
举这个例子,不是说警察和物业公司的性质一样。警察具有执法权,这一点是不容否认的。但基于整个警察业务范围的变化,在执法之外,是时候真正考虑打造“服务型警察”的可能了。
“服务型警察”这一概念,其实在09年时就被我国公安学术界提出过,但反响并不大,不仅在警队内部被嗤之以鼻,不少民众也不支持。有人说,你拿纳税人的钱,让警察帮你扛煤气瓶到6楼?有人说,打造“服务型警察”,是不是以后西瓜不甜警察也要来管一管?
“服务型警察”并非要求警察一定要去做社工,而是应改变“自己是权力主体,他人是义务主体”的惯性思维
这些低级的误解本身不值一驳。那我们所说的“服务型警察”到底是指什么呢?和“服务型警察”相对应的,是“管理型警察”,“管理型警察”警察的最大特点是“自己是权力主体,他人是义务主体”。我做任何事,你都得配合我,你不配合我,就是冒犯我,我就要对你动手。这其实正是学者吴思提出的“合法迫害权”。
从目前的局面来看,警队如果不及时从“管理型警察”转变成“服务型警察”,会面临明显的不适应。
这个不适应是指,随着公民意识愈发觉醒(以前很少有人要查看警方证件),媒体(更多是自媒体)监督方式愈发多样,因为警察执法不规范而带来的纠纷势必增多——以前这类事件并不是没有,要么是没当一回事,要么是没被发现并引入公共讨论。
这种情况下,会把更多的警民对立事件拖入我们眼前,让很多人惊呼一句:最近警察怎么了?
所以,尽早规范化执法,并且侧重于打造“服务型警察”,对警队内部绝对是件好事。因为原本舒适的环境,正在变得越来越不舒适。同时,在各类公职中,警察是与公众接触最密切、最能让公众感受法治进程的职业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警方的执法方式转变迫在眉睫,这是外部环境在逼着进步。
结语
今年5月,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“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,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、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。”公安执法规范化,这是放在第一个说的,因为没有这个,其余皆无从谈起。
第3554期 本期责编 张德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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